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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行业将面临洗牌,市民出游更放心
发布时间:2009-05-0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转载自《京江晚报》 
    本报讯 旅行社如擅自改变行程,最高将被罚50万元;如果“倒卖”旅游团,最高将被罚10万元;如泄露游客个人信息,最高将被罚3万元;如擅自安排购物或自费景点,最高将被罚1万元……新出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旅游局表示,新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可大大提高市民的出游品质。
擅改行程最高将罚50万
    市旅游局表示,镇江现有旅行社77家,竞争十分激烈。为抢夺客源,旅行社常以低价吸引游客参团,然后再擅自增加另行付费的旅游景点,强迫游客购物,以求“保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游客出游质量无法保障。而新《条例》规定,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变更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均属于“擅自改变行程”,旅行社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新《条例》同时对零负团费、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上“导游犯错,其所属旅行社负连带责任,一同处罚”的规定,将更好地保障游客的利益。
  同时,旅行社不能要求游客必须参加其安排的合同中未有说明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也不能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游客提出与其他游客不同的合同事项,否则将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不得让导游垫付旅游接待费用,否则将被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旅游合同将“个性化”
  “这次新的《条例》对旅行社各类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等都进行了细化,游客的权益将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吴裕民告诉记者,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悉,目前江苏省大多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虽然操作起来很方便,但是也有消费者不满意,认为这是“霸王合同”。吴裕民告诉记者,新《条例》实施后,我省旅游部门将和工商部门联合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尽量做到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对等,目前合同样本仍在制定中。
  吴裕民同时提醒市民,今后在签旅游合同时,不要光图省事不作深究,因为在新《条例》中明确提到,当消费者与旅行社间协商确定的非格式条款和既定的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自身的需要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更为个性化的旅游合同。
旅行社面临洗牌
  “小、弱、散”是镇江旅行社多年来冲不破的怪圈,而这一局面随着新《条例》的实施有望得到改变。“旅行社的设立上有了很大改动。”吴裕民告诉记者,原来各旅行社都有“国内社”、“国际社”等之分,而现在则统称为“旅行社”,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并且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都可以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同时只要旅行社根据自身经营范围交纳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还可以从事出境旅游业务。这样的规定更加科学,也更符合企业的经营特性,因为旅行社的本职就是组织旅游,只要旅行社有能力接待客人,就不应人为区分“国际”、“国内”。
  据了解,镇江目前可以经营入境接待业务的不过3家旅行社,而从5月1日开始,在理论上来说,全市77家旅行社只要符合要求都能经营这一业务,这样可为镇江带来更多客源。
  在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上,新《条例》首次打破了地域限制: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还增加了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条款,明确这些网点的作用是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
  记者了解到,这不仅有利于旅行社跨地域进行网络布局,企业之间重组整合,更意味着我市可能将有更多的出境游组团社。比如,我市某旅行社只要与某具有出境游组团资质的旅行社签订协议,成为其“分社”,也就具备了出境游组团的资质。
  (记者 张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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