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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07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

  根据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作为考核测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依据。现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印发给你们,同时,在中国精神文明网(www.godpp.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中国旅游网(www.cnta.com)上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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