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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
根据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作为考核测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依据。现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印发给你们,同时,在中国精神文明网(www.godpp.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中国旅游网(www.cnta.com)上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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