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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旅〔2011〕29 号
各辖市(区)旅游局、市属各旅行社、润扬旅游服务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业务素质,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今年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部署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三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两年;
2、申报前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3、初级中文导游和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专以上学历;
4、申报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导游员,不得参加当年的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
二、报考程序
1、导游人员自愿申报,由旅行社和导游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统一向所在辖市旅游局报名,市属各旅行社和润扬旅游服务公司直接到旅游局报名。
2、考生报名须出示身份证、导游员资格证书、导游IC卡、学历证明原件,并上交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和红底免冠一寸近照4张,认真填写《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表》(附后)。
3、报名单位要填写《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考生情况统计表》(附后),初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中文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A类别”;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B类别”;初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C类别”;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D类别”,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中文导游,需在统计表“考生类别”栏内标明“E类别”,A、E类别考生填写中文类统计表,B、C、D类别考生填写外文类统计表。各辖市旅游局《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考生情况统计表》和《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附后),上报时需提供电子表格和打印盖章完备的纸质表格。
4、各辖市旅游局和市属各旅行社、润扬旅游服务公司须于5月13日前向市局完成报名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三、考试安排
1、考试方式
中级导游员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笔试方式。
2、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为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中级导游员系列丛书,包括《导游知识专题》、《汉语言文学知识》、《英语》及《日语》。考试用书统一向市旅游局征订。考试大纲可由考生通过江苏旅游政务网(http://www.jstour.gov.cn)或中国旅游网(http://www.cnta.gov.cn)下载。
3、考试科目
初级导游报考中级中文导游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包括基础知识和文化专题两部分)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包括基础知识和旅游文学知识两部分)。
初级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包括基础知识和文化专题两部分)和“外语”。
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只须参加“外语”科目的考试。
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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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上午 9:00—11:00 |
导游知识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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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下午14:00—16:00 |
汉语言文学知识
或外语 |
5、准考证领取
由报考单位于8月29日—8月31日,到市旅游局培训中心领取。
6、成绩公布及发证
评卷工作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待10月底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下发考试成绩后,再及时向考生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江苏旅游政务网(http://www.jstour.gov.cn)相关栏目查询考试结果。考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被认定通过。未通过考试的考生,单科合格成绩不予保留并不予以补考。成绩合格人员核发《中级导游员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凭《中级导游员资格证书》办理中级导游证,其中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中文导游的人员,考试合格后申办的中级中文导游证,将不再保留原导游外语语种。
四、考试费用
导游人员中级报名考试费21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200元/人(笔试两科,每科100元/人)。
五、相关要求
1、导游等级考试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负责考务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2、要对报考人员条件严格审查。专、兼职导游的实际带团时间、扣分记录由旅行社和导游服务管理机构提供证明,由市旅游局负责审查。凡发现导游人员在报考时提供虚假证明、考试期间作弊的,此次考试结果一律无效。
3、各导游管理单位要严把导游职业道德关,对表现较差、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导游员,一律不予报考。
联系人:李臻、朱进
电话:80823786,传真:85236425。
地址:南徐大道68号镇江市旅游局培训中心;
邮编:212050。
附件:1.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表
2.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考生情况统计表
(中文类)
3.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考生情况统计表
(外文类)
4.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中级导游员 等级考试 通知
镇江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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